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 287-299號 299QRC 11樓1104室
電話:+852 3955 0277
業務範圍
根據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賦予的相關權力,由2012年4月1日起,香港海關(海關)是規管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有關當局。
任何經營或擬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申請牌照。
天匯合規就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Money Service Operator, MSO) 方面提供全方位顧問服務,包括審核申請人的背景資料、全程協助申請、申請牌照後的合規諮詢等等。
貨幣兌換服務:
本業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幣的零售業務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
本業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申請資格
1) 合夥人/最終擁有人 及 法團董事 屬「適當人選」(見“適當人選 — 定義”)
2) 需委任 “合規主任” 及 “洗錢報告主任” (2018年11月開始全面實施)
✔ 要求: 通常長駐香港
3) 經營金錢服務的 “特定處所” – 零售店舖或商業辦公室或住宅
✔ 需要提供租約/業權紀錄
✔ 需要提供該處所的平面圖
4) 提供用以經營申請人的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
✔ 包括帳戶持有人姓名/名稱、銀行名稱及帳戶號碼
服務範圍 — 天匯合規
1) 進行可行性谘詢 (面對面或電話)
2) 審核「適當人選」的背景
3) 就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規定、牌照規定及發牌條件提供合規諮詢,以確保合乎法定要求
4) 準備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文件,包括各種表格、補充文件以及業務計劃書,並呈交予香港海關
5) 處理香港海關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的谘詢
6) 與海關人員會面:
(a) 安排和陪同授權人士出席海關面試
(b) 安排海關和陪同授權人士到特定處所實地考察
7) 跟進香港海關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的諮詢,直至牌照正式獲批
支援服務 — 天匯合規
1) 註冊成立香港公司
2) 協助開立銀行賬戶
申請程序 — 香港海關
1) 申請人向香港海關遞交牌照申請書
2) 海關向申請人發出 “確認收到申請書通知”
3) 海關發出 “會面通知”及 “牌照及適當人選判定費用的繳費單”
4) 會面: 查驗文件的正本,查驗繳費紀錄,面簽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書”
5) 海關安排實地視察營業處所
6) 海關向其他機構 (包括: 警務處、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及執法機構) 取得適當人選的判定紀錄
7) 申請人獲得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申請流程
適當人選 — 定義
1) 除交通違例事項外,在香港或別處地方有否任何犯罪紀錄
2) 有否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施加的任何規定,或關長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 51 條訂立的任何規例
3) 有否被判決為破產人及仍未解除破產人身分
4) 是否香港法例第 6 章《破產條例》下的任何破產程序的標的
一般被拒申請的原因
1) 申請人未能通過 “適當人選”判定
2) “處所”不適合經營金錢服務
補充
1) 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須在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遞交續牌申請
2) 金錢服務經營者可以住宅處所作為營業處所去申請牌照,只要申請人確保取得該住宅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關長授權的人員能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進入該業務處所作例行視察
3) 就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屬法團而言,最終擁有人是 –
A.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法團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
B.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C. 可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
經營時的責任
1) 保持適當人選
2) 在顯眼地方展示牌照的正本
3) 遵從條文、附屬法例以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