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 287-299號 299QRC 11樓1104室
電話:+852 3955 0277
业务范围
根据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条例)赋予的相关权力,由2012年4月1日起,香港海关(海关)是规管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有关当局。
任何经营或拟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士必须申请牌照。
天汇合规就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Money Service Operator, MSO) 方面提供全方位顾问服务,包括审核申请人的背景资料、全程协助申请、申请牌照后的合规咨询等等
货币兑换服务:
本业务是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货币兑换服务,但不包括附带于主要业务的该等服务,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币的零售业务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经营的、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
(a) 该服务在该酒店的处所经营,主要为方便入住该酒店的顾客
(b) 只包括该人以港元货币作兑换的购入非港元货币的交易
汇款服务:
本业务是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提供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交易的服务 —
(a) 将金钱或安排将金钱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从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从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申请资格
1) 合伙人/最终拥有人 及 法团董事 属「适当人选」(见“适当人选 — 定义”)
2) 需委任 “合规主任” 及 “洗钱报告主任” (2018年11月开始全面实施)
✔ 要求: 通常长驻香港
3) 经营金钱服务的 “特定处所” – 零售店铺或商业办公室或住宅
✔ 需要提供租约/业权纪录
✔ 需要提供该处所的平面图
4) 提供用以经营申请人的金钱服务的银行帐户:
✔ 包括帐户持有人姓名/名称、银行名称及帐户号码
服务范围 — 天汇合规
1) 进行可行性谘询 (面对面或电话)
2) 审核「适当人选」的背景
3) 就客户尽职审查、备存纪录规定、牌照规定及发牌条件提供合规咨询,以确保合乎法定要求
4) 准备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申请文件,包括各种表格、补充文件以及业务计划书,并呈交予香港海关
5) 处理香港海关对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的谘询
6) 与海关人员会面:
(a) 安排和陪同授权人士出席海关面试
(b) 安排海关和陪同授权人士到特定处所实地考察
7) 跟进香港海关就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的咨询,直至牌照正式获批
支援服务 — 天汇合规
1) 注册成立香港公司
2) 协助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 — 香港海关
1) 申请人向香港海关递交牌照申请书
2) 海关向申请人发出 “确认收到申请书通知”
3) 海关发出 “会面通知”及 “牌照及适当人选判定费用的缴费单”
4) 会面: 查验文件的正本,查验缴费纪录,面签 “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书”
5) 海关安排实地视察营业处所
6) 海关向其他机构 (包括: 警务处、破产管理署、或其他政府部门及执法机构) 取得适当人选的判定纪录
7) 申请人获得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申请流程
适当人选 — 定义
1) 除交通违例事项外,在香港或别处地方有否任何犯罪纪录
2) 有否不遵从打击洗钱条例施加的任何规定,或关长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 51 条订立的任何规例
3) 有否被判决为破产人及仍未解除破产人身分
4) 是否香港法例第 6 章《破产条例》下的任何破产程序的标的
一般被拒申请的原因
1) 申请人未能通过 “适当人选”判定
2) “处所”不适合经营金钱服务
补充
1) 牌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持牌人须在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递交续牌申请
2) 金钱服务经营者可以住宅处所作为营业处所去申请牌照,只要申请人确保取得该住宅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关长授权的人员能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进入该业务处所作例行视察
3) 就牌照申请人或持牌人属法团而言,最终拥有人是 –
A.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
B.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C. 可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经营时的责任
1) 保持适当人选
2) 在显眼地方展示牌照的正本
3) 遵从条文、附属法例以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