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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人牌照申请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 287-299號 299QRC 11樓1104室

電話:+852 3955 0277

规管机关

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放债人的领牌事宜及放债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管。

1) 牌照法庭

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

2)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现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

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3) 警务处处长

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审查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签注的申请,以及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

申请指引

1) 申请人是否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 (包括与放债业务相关的知识、学历及经验等)

2) 申请所涉及的任何处所是否适宜经营放债业务 (如处所的土地用途及由业主及租客给予的许可证明等)

3) 发牌会否违反公众利益

申请人的身分类别

1) 现任董事

2) 申请所涉及的任何处所是否适宜经营放债业务 (如处所的土地用途及由业主及租客给予的许可证明等)

3) 发牌会否违反公众利益

4) 积极参与该公司的放债人业务的人

5) 任何有权控制公司放债人业务的人

6) 主要股东 (如有多名股东,只需提供首6名主要股东)

7) 实益拥有人

申请程序

申请步骤:

A. 公司注册处和警务处牌照课收到放债人牌照申请书后,申请人会收到确认通知书

B. 警务处处长可就有关牌照的申请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有理由反对有关申请,需时约60天

C. 确认通知书会于调查后30至60天发出,通知该放债人牌照申请成功与否

C. 牌照法庭对有关申请作出聆讯及裁定;申请人须提供有关文件出席聆讯

E. 申请人成功领取放债人牌照

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

1) 申请人具有放债业务的经验

2) 申请所涉及的任何处所适宜经营放债业务

3) 申请人没有刑事纪录或纪律处分

4) 须提供拟经营放债业务资料,包括业务性质、贷款类别、资金来源、和预测营业额等等

5) 须提供营运细节,包括:

    A. 客户尽职调查 (CDD)

    B. 就客户尽职调查及交易事宜,存放至少5年有关纪录

    C. 为较高风险的客户(例如政治人物、高风险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

    D. 识别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评估系统/程序

    E. 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汇报可疑交易的系统

    F. 为职员安排培训研讨会

知多一点

1) 基本要求:一间上锁的房间、一个闭路电视监察系统、一个夹万、一百万现金、一个积极参与者、一个适当人选

2) 开立银行帐户比申请牌照更为困难! (有需要请联络天汇合规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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