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S 2.0 與離岸信託稅務新規:一場稅務透明化的「大考」
從信息交換到信託全生命週期稅務管理,跨境財富規劃正在進入一個更強調透明度與可解釋性的階段。
過去,談到海外賬戶、BVI公司、離岸信託,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是:“這個架構能不能把資產放到境外?”
現在,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正在出現:“境外有什麼資產、誰實際控制、產生了什麼收益,稅務機關能不能看見?看見以後,又應該怎麼徵稅?”
2026年,這兩個問題正在同時發生變化。
一邊,是市場俗稱的“CRS 2.0”——也就是OECD修訂後的共同申報準則(Amended CRS),進一步擴大申報範圍並強化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
另一邊,中國於2026年7月24日正式發佈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第一次以較完整的制度框架明確離岸信託在資產裝入、存續、終止、身份轉換等不同階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兩個變化放在一起看,會發現一個非常清晰的趨勢:跨境財富管理正在從過去的「架構設計」,進入「架構 + 信息透明 + 稅務申報」的長期合規階段。
一、CRS升級:變化的重點不是“多一項稅”,而是信息看得更清楚
市場通常把經修訂的共同申報準則(Amende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稱爲“CRS 2.0”。這個叫法很形象,但容易帶來一個誤解:CRS本身並不是稅法,它不會直接決定一個人應該繳多少稅。CRS解決的是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哪些客戶、收集哪些稅務居民資料、申報哪些金融賬戶信息,以及這些資料如何在不同稅收管轄區之間自動交換;至於信息被交換後是否產生稅務責任,仍然要回到當地稅法和個人稅務居民身份判斷。
經修訂CRS的核心,是把原有信息交換框架延伸到新的金融形態,並進一步強化盡職調查與申報質量。OECD的修訂規則把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納入CRS範圍,也調整相關定義,使通過衍生工具或投資實體間接投資加密資產的安排能夠被覆蓋;與此同時,控制人在實體中的角色等信息也被納入更細化的申報框架。
這意味着,未來監管關注的並不只是“賬戶餘額是多少”。誰是真正的賬戶持有人、誰控制相關實體、一個人可能屬於哪些稅務居民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掌握的地址和聯繫方式是否與自我證明一致,都會成爲更完整的數據拼圖。星展銀行公開的CRS說明也明確指出,銀行需要識別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客戶屬於多個稅務居民司法管轄區,銀行可能要求提供多份支持文件,且具體稅務居民判斷應由客戶參考當地規則或諮詢專業稅務顧問。
不同地區的實施節奏並不完全一致。截至2026年9月,新加坡已明確經修訂CRS要求將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香港則已提出相關立法方案,計劃在法案通過後,自2028年1月1日起實施經修訂CRS,而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擬自2027年起實施。 對同時在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國際金融中心持有銀行和投資關係的人而言,未來幾年最明顯的變化,是金融機構對身份、賬戶和控制關係的資料要求會越來越細。
二、信息透明以後,真正決定稅務結果的還是「稅務居民身份」
當金融賬戶信息能夠更順暢地跨境交換後,一個問題會變得越來越基礎:這個人到底屬於哪裏的稅務居民?這並不能只看護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個人,爲居民個人;而稅法上的「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並不等同於在中國擁有一套房產。
因此,取得外國護照並不當然意味着已經脫離中國稅務居民身份,擁有香港或其他地區身份也不能單獨完成這一判斷。反過來,中國護照本身也不是唯一標準。對於長期跨境生活、家庭成員分佈在不同地區、主要資產和經營活動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人而言,稅務居民身份往往要結合事實長期判斷,而不是在開戶時臨時選擇一個“更方便”的答案。
2026年的離岸信託公告進一步強化了這一點: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仍可被判定爲有住所居民個人。這使得稅務居民身份不再只是CRS表格上的一個字段,而會直接影響離岸信託的設立、存續和退出階段如何處理。
從跨境財富管理的角度看,這也是爲什麼“先釐清身份,再討論賬戶和結構”越來越重要。身份判斷如果出現偏差,影響的不只是金融機構的CRS記錄,還可能進一步延伸到海外投資收益、境外公司、信託收入以及未來身份變化時的稅務安排。
三、離岸信託新規:稅務關注點已經覆蓋整個生命週期
2026年7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同時發佈配套徵管公告(2026年第15號)。新規明確,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均可能進入中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框架;而且這裏的 “離岸信託” 並不只限於名稱上叫Trust的安排,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也可能被納入。
最值得注意的第一處變化,是資產裝入信託本身可能構成一個稅務時點。對居民個人而言,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時,以裝入時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後,相關財產原值相應調整爲裝入時的市場價值。對持有長期升值股票、非上市股權或其他低成本資產的人而言,這意味着即使資產並未對外出售、沒有實際收到現金,也可能需要評估稅務和現金流影響。
第二處變化,是信託存續期間的收益不再簡單取決於“有沒有實際分配”。對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及其持有、控制或管理的相關境外實體,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都可能以該居民個人爲納稅人,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申報。已按規定申報納稅的信託收益,在以後實際分配時不再重複申報個人所得稅。配套徵管規則要求相關居民個人一般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有關收益辦理申報。
第三處變化,是信託終止、居民身份變化以及承繼也都有相應稅務規則。例如,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終止時,需要按照清算收益處理;居民個人在信託存續期間轉爲非居民個人時,需要按身份轉換當日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與原值之間的差額進行申報;居民個人死亡後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無人承繼時,也有專門的處理方式。這意味着信託不再只是 “設好以後長期放着” ,而是一個需要隨資產、身份和家庭安排變化持續維護的結構。
此外,信託下面疊加BVI、開曼或其他境外公司,也不能簡單理解成多了一層公司就自然形成“隔離”。公告對相關境外實體和控制關係給出了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例如,境外實體上一納稅年度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被動性收入合計佔利潤總額 50% 以上,或者不符合僱員、註冊地址、財務覈算等實質運營條件,均可能進入規則關注範圍;“控制”不僅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25%以上的股權、表決權、收益權等,也包括資金、經營、購銷、分配等方面的實質控制。
從這個角度看,未來評估一個離岸信託,不能只看Trust Deed本身,還要繼續往下看底層實體是否具備經營實質、誰真正控制資產和收益、收入究竟如何產生。監管的關注點正在越來越從“架構長什麼樣” ,轉向 “架構實際上在做什麼” 。
關於離岸信託稅務新規的更多細節與實操影響,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作初步梳理,
點擊回顧👉離岸信託“免稅時代”結束?新規明確20%個稅,哪些人要關注?
四、兩套規則疊加後,跨境財富管理真正考驗的是「解釋能力」
把CRS升級與離岸信託新規放在一起看,會發現未來跨境財富管理最重要的變化,並不是結構一定要變得更簡單,而是整個結構需要更容易被解釋。過去身份、銀行賬戶、境外公司和信託可能分別由不同專業機構維護;現在,這些資料越來越容易在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和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形成交叉驗證。
因此,對已經設有離岸信託、境外公司或海外賬戶的家庭而言,更現實的第一步通常不是馬上“拆結構”,而是把現有事實重新放到同一條時間線上:一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何時發生變化,信託在什麼時候設立,資產在什麼時候裝入、歷史成本如何形成,底層公司在不同年度產生了哪些收益,過去是否已有分配,以及受益人與實際控制關係是否發生變化。只有這些事實能夠彼此對應,後續纔有條件判斷哪些事項屬於正常維護、哪些事項需要補充資料、哪些事項應交由專業稅務或法律顧問進一步評估。
這也解釋了爲什麼“結構複雜”本身未必是最大的風險。真正棘手的情況往往是,結構存在多年,但文件、估值、收入記錄和身份變化時間線無法對應;或者不同銀行、不同公司、不同信託文件之間對同一控制關係的描述並不一致。在全球信息透明度提高後,這類不一致會比過去更容易暴露。
跨境結構未來的核心,不是「藏得更深」,而是「事實完整、邏輯一致、長期可維護,並且能夠向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和專業顧問解釋清楚」。
五、信託仍然有價值,但需要回到財富傳承和長期治理本身
稅務規則變化並不意味着離岸信託失去價值。相反,它更提醒市場重新區分“信託爲什麼存在”和“信託會產生什麼稅務後果”這兩個問題。稅務只是信託設計中必須處理的一層,但並不應該成爲信託存在的唯一理由。
星展私人銀行公開的財富規劃資料把信託放在更廣泛的家族財富規劃框架下,與傳承安排、風險管理和家族長期規劃一併考慮,並強調財富規劃需要根據每個家庭的目標和實際情況定製。這與離岸信託在現實中的核心價值是一致的:通過受託安排實現財富跨代傳承、穩定家族企業或核心資產、照顧未成年或特殊需要受益人,並在家族成員之間建立更清晰的分配與治理規則。
所以,對於已經設立離岸信託的家庭而言,面對新規則並不意味着一定要“拆掉信託”;對於正在考慮設立信託的人,也不意味着信託已經失去意義。更合理的做法,是先確認信託的核心目的仍然成立,再把稅務居民身份、資產裝入方式、底層持有結構、年度收入與未來身份變化納入同一套長期維護方案。
CRS升級不會直接向任何人徵稅,離岸信託新規也不意味着信託失去了財富傳承和資產保護價值。真正發生變化的是,過去可以相對獨立看待的稅務居民身份、海外賬戶、境外公司、離岸信託和稅務申報,正在被越來越緊密地放進同一個透明化框架裏。
未來跨境財富管理的重點,可能不再是尋找一個“永遠不會變化”的離岸結構,而是建立一套可以長期維護、持續更新、資料完整、邏輯一致,並且能夠合理解釋的跨境資產管理體系。
天匯合規提示
本文根據OECD、中國稅務機關、香港稅務局、新加坡稅務局及金融機構公開資料整理,僅用於一般政策資訊和行業知識分享。天匯合規並非專業稅務顧問,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稅務、法律、投資、信託架構或稅務居民身份意見,也不應作爲具體稅務申報、補稅、設立、終止或重組信託的依據。
離岸信託及跨境資產的實際稅務處理,會受到個人稅務居民身份、信託條款、資產性質、歷史成本、持有結構、設立及注資時間等多項因素影響。如涉及具體稅務責任、歷史申報、稅務居民身份或信託調整,請諮詢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稅務顧問及法律顧問。
參考資料
[3] 新加坡稅務局(IRAS):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5]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
[7] DBS Singapore Self Certification on Tax Residency Status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8] DBS Private Bank:Wealth Planning
[完結 - CRS 2.0 與離岸信託稅務新規:一場稅務透明化的「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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