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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全新監管規則


2026 年 7 月 24 日,中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局聯合發佈了《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管理局2026年第21號公告》(支持性2026年國家稅務局公告第15號),確立了涵蓋離岸信託全生命週期的綜合個人所得稅法規。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該新法通過實施深入的全流程稅務監管,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稅務監管模糊,標誌着內地監管向稅務透明和嚴格合規的全面轉變。


公告的核心原則:將資產存入離岸信託或通過離岸信託獲得收入的個人,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定義,被視爲應稅所得,必須依法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適用範圍及稅務居住地確定的關鍵點及反避稅條款


新法採用實質勝於形式原則來確認離岸信託。除根據海外法律正式設立的信託結構外,任何實際持有和傳承信託資產的海外法律安排均包含在該法規中; 然而,海外持牌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機構向公衆發行的標準公共金融產品不受監管。  


新的稅務居留權認定:即使個人持有外國護照或長期/永久居留權,只要其核心經濟利益來自中國大陸,仍被視爲中國稅務居民,並需就全球離岸信託收入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  


嚴格的反避稅法規:

  1. 如果離岸信託提供經濟利益,如無息貸款、資產擔保、預支費用、信託資產的低價/免費使用,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財富轉移,無論是否支付正式股息,均被視爲應稅收入;

  2. 如果同一信託由內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共同投資資產,整個案件直接視爲內地居民單獨出資,適用完整的居民稅規則;

  3. 信託受控框架下的空殼公司(實際上由居民控制,被動收入佔總收入的50%以上)除非能證明公司實際經營實質性,否則將面臨滲透稅。



 

 

(二)離岸信託全生命週期的稅務處理概述

 

信託階段

稅收觸發情景

應稅類別與計算基礎

適用稅率

信託設立

資產配置

個人將其資產轉移至離岸信託/受託人/受控離岸實體

  • 被視爲財產轉讓;

  • 應稅收入 = 當天適用公允市場價值 - 資產原始價值 - 合理費用;

  • 稅後資產的應稅基數更新爲當天的市場價值

20%

信託存續

運營期間

信託及其受控的離岸實體每年產生收入,無論收益是否實際分配給設立人

  • 所得分爲兩類:財產轉讓收入”和“利息、股息和獎金收入

  • 同年財產轉移產生的損失只能抵消類似收益;不允許跨類別抵消,也不能結轉至後續年份;

  • 受託管理費、法律費、諮詢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不符合應稅收入扣除資格

20%

信託終止

清算結束

信託到期、清算及運營終止

  • 分類爲利息、股息和獎金收入」;

  • 應稅收入 = 清算日所有信託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 - 總原始價值 - 合理支出

20%

 


 


(三)爲歷史稅款拖欠安排90天寬限期

 

監管機構已爲拖欠款設立了優惠付款窗口,截止日期爲2026年10月22日:

凡納稅義務人在 2023–2025 年間置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稅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信託累積未申報收益,於寬限期內主動補報補繳,一律免計滯納金、無罰款。若超出寬限期才補繳,將按日計算滯納金(摺合年化約 18%),同時可依稅收徵管法追討罰款,情節嚴重涉及逃稅者最高罰款爲欠稅金額 5 倍;欠稅金額龐大者,稅局可延長追溯徵收年限。  


常規報稅截止日期(寬限期後適用)

持有離岸信託的內地稅務居民必須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自行申報上一整年度的信託收入。

 


 


(四)市場影響重點


對於證監會持牌機構、私人財管、家族辦公室、信託公司及財務顧問機構等(信託相關服務提供者)而言,《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代表跨境財富管理與受信管理迎來根本性模式轉變。新法以清晰、覆蓋資產全生命週期的納稅義務及穿透式監管規則,取代過往模糊的監管灰色地帶,令市場過往依賴離岸信託實現遞延納稅的規劃手段完全失效。

 

因此,信託相關服務提供者從業者須儘快提醒內地客戶有關的新安排,並重新審視旗下高淨值客戶的信託架構、賬戶安排及收益分配機制,確保完全符合內地稅務居民相關規定;尤其需要留意僅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截止的 90 日補稅寬限期,逾期將面對高昂滯納金及嚴格反避稅罰則。長遠而言,該監管規定要求財管中介轉變營運思路,摒棄以節稅爲核心的架構設計模式,轉而採用具專業機構標準的治理架構、搭建具真實商業實質的佈局,並落實全層面稅務透明管理。




[完結 - 中國發布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全新監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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