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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免稅終結:外籍個人分紅進入20%時代


2026年9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第27號公告: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原則上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更值得關注的是,這不僅改變了外籍股東的分紅處理,也重新分配了部分跨境股息所得的徵稅權。




一、32年的“暫免”,正式結束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7號只有三條,但核心非常清晰: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外商投資企業支付股息紅利時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新規自2026年9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1994年有關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暫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因此,更準確地說,這次並不是中國新設了一個“20%的外籍人士分紅稅”。20%本來就是中國個人所得稅體系下“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法定稅率,真正發生變化的是:過去外籍個人享受的一項長期免稅優惠退出。




二、企業以後分紅,不能只考慮“分多少錢”

按照新規,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代扣代繳稅款,並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如果企業未扣繳,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則應按照通知期限繳納。

這意味着,新規並不只是股東個人需要關注。企業的利潤分配決議、財務付款、股東身份資料、稅務申報及跨境匯款流程,都可能需要同步檢查。



三、20%是不是所有外籍個人的最終稅率?

不一定。這裏必須區分“中國國內法稅率” 和 “稅收協定/安排下的來源地限制稅率” 。第27號公告規定的國內法稅率是20%;但如果收款人屬於中國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另一方的稅務居民,並符合受益所有人及其他適用條件,則中國作爲所得來源地,可能受到協定限制稅率約束。

現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採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因此,稅收協定待遇並不是因爲持有某本外國護照就自動取得。


代表性國家/地區:外籍自然人直接取得中國居民企業股息的常見中國來源端稅率



注:上表用於說明常見規則框架,不構成針對任何具體個人的稅務判斷。協定待遇需結合稅務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資料留存及其他適用條件判斷;居民地最終稅負還取決於當地稅法及外國稅額抵免規則。



四、全球稅負應該怎樣判斷?

對於跨境股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一句話是:“中國收10%,國外能抵10%,所以全球稅負就是10%。”這並不準確。

更合理的理解方式是:全球稅負大致取決於中國來源地稅、居民國對該項所得計算的稅,以及居民國允許抵免的中國已繳稅款。不同國家對股息的稅率、抵免限額、收入分類及申報要求不同,因此不能只看中國一端的協定稅率。


例如,假設某境外稅務居民對一筆中國股息在居民國按15%計算稅負,中國依據協定已徵10%,且該10%在居民國可以全額抵免,則居民國理論上可能再徵5%,全球直接稅負約15%。如果居民國對該筆所得計算的稅負爲25%,同樣假設中國10%可全額抵免,則可能表現爲中國10%加居民國補15%,總體約25%。

反過來,如果中國已經徵收10%,但居民國自身只對該筆所得計算5%的稅,中國並不會因爲居民國稅率較低而自動退還差額。因此,“中國收多少”和“全球總稅負多少”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五、中國會不會因此收到更多稅?

從稅收收入分配的角度看,部分情況下,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過去,一名境外稅務居民從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分紅,如果中國給予免稅,但其居民地實行全球所得徵稅,那麼相關稅收可能主要由境外稅收管轄區取得。

新規實施後,中國首先對這類中國來源股息紅利恢復徵稅。若居民地允許對中國已繳稅款進行抵免,那麼對部分投資者而言,全球總稅負未必同比增加,但“稅交給誰”的比例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部分原本可能主要流向境外的稅收收入,今後可能首先在中國實現徵收。

不過,這並不意味着所有投資者的整體稅負都不變。對於居民地稅率低於中國實際徵收稅率、抵免受限,或者不具備協定待遇條件的人羣,實際稅務成本仍可能上升。



六、真正關鍵的不是護照,而是稅務居民身份

護照解決的是國籍問題,稅務居民身份解決的是稅收管轄問題,兩者並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

一個人持有某國護照,並不當然意味着其就是該國的稅務居民。稅收協定待遇通常要求納稅人屬於協定意義下的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並滿足受益所有人等相關條件。

因此,新規之後,一個常見誤區需要避免:“我是外國籍,所以我的中國公司分紅一定可以按某個協定低稅率繳稅。”真正的判斷需要回到稅務居民身份及具體協定條件。



七、從優惠到統一:外籍個人稅收政策經歷了什麼變化?

如果把時間線拉長來看,2026年第27號公告並不是一項孤立出現的政策。

過去三十多年,中國對外資和外籍個人的稅收政策,一直隨着經濟發展階段和稅收制度變化不斷調整。


• 1994年:外籍個人分紅開始享受 “暫免” 優惠

199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當時中國正處於大力吸引外商投資的發展階段,通過稅收優惠降低外資進入成本,是當時招商引資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的政策措辭是“暫免”,而不是永久免稅。

這項優惠最終持續了32年,直到2026年9月1日正式結束。


• 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走向統一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中國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開始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爲25%。

在此之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的稅制並不是簡單的“統一15%”。

舊制度下,一般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規則,而符合特定地區、行業或項目條件的企業,則可能享受15%、24%等優惠稅率以及定期減免政策。

因此,2008年的核心變化並不是簡單地把“外資企業稅率從15%提高到25%”,而是逐步結束過去內資與外資適用不同稅制的安排,並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框架。

對於此前享受15%優惠稅率的部分企業,政策還設置了過渡期,稅率逐步調整至25%。


• 2013年:政策層面已經提出取消外籍個人分紅免稅

2013年,《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已經明確提出,要取消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也就是說,外籍個人分紅免稅政策的退出方向,其實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經明確。

只是從提出政策方向,到最終正式落地,中間經歷了較長的過渡期。


• 2023年:部分外籍個人津補貼免稅優惠繼續延續

需要注意的是,外籍個人不同類型的稅收優惠並不是同步取消。

2023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將符合條件的外籍個人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政策繼續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因此:

2026年取消的是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 的特定免稅優惠,並不意味着所有外籍個人稅收優惠已經同時退出。

不同收入類型,仍然需要分別適用相應政策。


• 2026年:32年的股息紅利免稅正式結束

2026年9月1日,第27號公告正式實施。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不再繼續享受此前的暫免個人所得稅政策,而是重新回到“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法定稅率的基本框架。


從整個政策演變來看,可以看到一個比較清晰的趨勢:

中國對外資和外籍個人的稅收政策,正在從過去以特殊優惠吸引投資,逐步轉向更加統一、規範和以實際稅務身份爲基礎的稅收管理體系。

所以,這次政策真正值得關注的,並不只是“20%”這個數字。

它更像是一個制度節點——

過去主要依靠“外籍身份”取得的某些特殊稅收優惠正在逐步減少,而稅務居民身份、所得來源、稅收協定以及跨境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性正在上升。



八、對企業最現實的影響:先檢查分紅流程

對於存在外籍自然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新規落地後最重要的並不是立即重新設計架構,而是先檢查現有分紅流程是否適應新的規則。


• 股東身份資料及稅務居民信息是否完整;

• 支付股息紅利前,是否已經納入代扣代繳程序;

• 如股東擬主張稅收協定待遇,相關居民身份證明及留存資料是否準備充分;

• 董事會或股東會確定的分紅金額,是稅前還是稅後概念;

• 財務付款、稅務申報和公司記錄之間是否可以一致對應。


以前企業可能只需要回答“今年分不分紅?”;現在還需要多問一句:“這筆分紅應該怎樣完成合規支付?”



總結

32年的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政策正式結束,是一個非常清晰的制度節點。表面上,它改變的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分紅時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更深層看,它也重新調整了跨境股息所得的稅收分配。

對於部分投資者,如果其居民地允許抵免中國已繳稅款,最終全球總稅負未必按20個百分點增加;對於另一些投資者,則可能確實產生新的實際稅務成本。兩種情況都可能存在。


因此,最不應該做的,是看到“20%”後直接得出“所有外籍股東稅負都增加20%”,或者反過來說“境外可以抵免,所以沒有影響”。真實結果取決於稅務居民身份、協定待遇及居民地稅制。



天匯合規提示

本文僅根據公開政策及相關資料進行一般性政策資訊分享,旨在幫助讀者瞭解相關監管變化及其可能影響,不構成任何稅務、法律、投資或其他專業意見。

天匯合規並非稅務顧問,不提供稅務籌劃、稅率測算、稅務居民身份認定或具體稅務申報意見。

涉及稅收協定待遇、稅務居民身份、境外稅收抵免及其他具體稅務安排的,請向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稅務顧問尋求獨立意見。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7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

  4. 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5. 國家稅務總局: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股息條款)

  6. 國家稅務總局:中新稅收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股息條款)

  7. 國家稅務總局及各地稅務機關公開的中國與阿聯酋、沙特、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稅收協定文本及執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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