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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

(快速指南)

[Feb 2024]

 

A.  引言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9 條於2023年8月25日發表了《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下文簡稱“指引”)的諮詢總結,其旨在對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現行監控規定作出補充。

 

2.      指引應與適用於期貨經紀行 [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持牌人] 的所有相關法律、法例、守則、規例或其他指引一併閱讀,並在不損害該等法律、法例、守則、規例或其他指引的原則下應用。

 

3.      指引於2024年2月25日起生效,而其後起計 12 個月的期間內為過渡期的安排過渡期的安排主是要給予期貨經紀行額外時間去完成相關系統的開發,例如:

 

(a)   將客戶風險限額納入其風險管理系統、交易指示管理系統或交易平台之內,以識別或防止任何風險限額被突破;及

(b)  採用的假設的壓力情境應包括該行或其客戶交易的期貨合約出現極端但可能發生的價格變動或波幅變化的情境等。

如期貨經紀行未能於2024年2月25日前完成相關系統的開發便應採取其他臨時補償措施 (可參考以下列表的“參考 / 補償措施”一欄),這些措施可包括以人手方式監察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及使用審慎的簡化壓力情境來進行壓力測試以符合以上(a)或(b)所述的規定的風險管理目的等等。

我們準備了以下清單列表以方便期貨經紀行能快速理解是次指引的重點及待辦事項,建議期貨經紀行可根據以下清單去檢查是否已完成證監會最新的風險管理指引要求。我們以藍色及底線標示的為是次證監會新指引中的重要項目及重點,需要特別關注。若期貨經紀尚未完成相關的待辦事項,便應從速處理並落實執行。另外,由於指引較為繁複,且某些詞匯的定義亦必須參考回指引,我們亦建議客戶細閱指引原稿以作更深入的了解。


4.      我們準備了以下清單列表以方便期貨經紀行能快速理解是次指引的重點及待辦事項,建議期貨經紀行可根據以下清單去檢查是否已完成證監會最新的風險管理指引要求。我們以藍色及底線標示的為是次證監會新指引中的重要項目及重點,需要特別關注。若期貨經紀尚未完成相關的待辦事項,便應從速處理並落實執行。另外,由於指引較為繁複,且某些詞匯的定義亦必須參考回指引,我們亦建議客戶細閱指引原稿以作更深入的了解。


B.  定義

“指引”

指證監會於2023年8月發出的 《適用於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人的風險管理指引》。

“關連客戶組別”

根據 指引 中第20段註釋1的(a)至(f)的定義。

“聯屬客戶”

指與該期貨經紀行屬同一公司集團之內的任何公司。

“優惠保證金待遇”

指期貨經紀行與客戶之間就期貨合約作出的一種安排, 如客戶符合執行或結算有關期貨合約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所訂明的資格準則,則客戶無須遵守該等規則所訂明的預繳抵押品規定。

“資金流動性風險”

指期貨經紀行在某期貨合約到期時未能履行其在該合約下的財務責任的風險。

“保證金短欠"

指當客戶帳戶的權益淨額結餘低於期貨經紀行就有關帳戶內的未平倉持倉而設定的保證金規定時,便產生“保證金短欠"。

“權益淨額結餘”

指在該帳戶內持有的抵押品、在該帳戶內的未平倉持倉的浮動利潤及記入該帳戶內的收入的總和,減去在該帳戶內的未平倉持倉的浮動虧損及從該帳戶扣除的費用、佣金、徵費及其他收費。

“貫徹符合保證金規定”

指有關客戶在下列期間:

(a)  (如有關帳戶開立達一年或以上)最近至少一年的期間內; 或

(b) (如有關帳戶開立少於一年)自帳戶開立日期起計,並至少三個月的期間內;

並無不符合保證金規定、被強制平倉或遭退回支票的紀錄。

“客戶保證金短欠數額”

指客戶分類帳內該帳戶的期貨合約買賣所須的保證金金額中,超出該帳戶內權益淨額結餘的數額。

“速動資金盈餘”

指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其速動資金減去規定速動資金後的數額。

“客戶分類帳”

指就“期交所交易”及“非期交所交易"設有獨立分類帳的規定

“可用資金”

指由該行實益擁有的沒有產權負擔現金與其分配作期貨合約交易用途的未提取銀行信貸額的總和。

量化基準

設定為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與可用資金中較高者的 50%

“超蝕款項”

指一個客戶帳戶的交易虧損超逾該帳戶的權益淨額結餘的任何金額。

“預計超蝕款項”

就某客戶帳戶而言,指任何預計虧損超逾該帳戶的權益淨額結餘的金額。

C.  清單列表



類別

指引下期貨經紀行應具備的政策/ 待辦事項清單

Checkbox

備註

參考 / 補償措施

1.

自營買賣及客戶買賣期貨合約所產生的風險管理

(1) 應建立有效的風險管治框架,以管理其本身及其客戶所承擔的風險,應將風險管理責任授予具備經驗及專業知識且擁有足夠權限以實施政策及程序的高級管理層。

           ☐

應確保其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與其策略目標相符並與其財政及管理能力相稱。

 



(2) 就(1)的政策及程序實施持續風險監察、監控和匯報。

須要制定風險限額及偏離 (deviation policy)的政策和匯報程序。

 



(3) 就(1)的政策及程序進行壓力測試及實施應變計劃。

           ☐

須要考慮如何建立/設計切實並可行的壓力測試場境及相關條件。

 

2.

市場價格水平或波幅出現不利變動而招致損失的風險(只適用於有參與自營買賣的期貨經紀行

(1) 確保期貨合約的自營買賣持倉均應以實時方式按市值計算。

 

           ☐

自營買賣持倉的日終重新估值應以獨立於前線部門的來源取得或經獨立核實的資料來源。

 



(2) 應定期將估計的自營買賣持倉的實際及假設回報進行比較

           ☐

當發現估值誤差時須要進行調查及檢討




(3) 釐定與其財政及管理能力相稱且審慎的市場風險限額。

           ☐

採用的市場風險限額必須獲得其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妥為批准,出現違反限額的情況時應予及時上報。


3.

商品期貨買賣風險

(1) 備存獲得其高級管理層批准的一份"其可交易的商品期貨清單"。

           ☐

當交易的商品期貨須要以實物交收時,須先制定/計劃清楚所附帶的運送,存倉及交付安排。

 

4.

客戶信貸風險

(1) 以單一客戶而言,為每名客戶制定審慎的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

(2) 以每個關連客戶組別而言,從整體角度顧及該組別內所有客戶而設的合計基準風險限額,期貨經紀行可參考指引中第21段(c)的風險項目。

           ☐ ,為每名客戶制定審慎的交易限額及持交易限額及持

          ☐

設定(1)、(2)條件的目的在於防止任何違反適用的法定或監管持倉限額(如結算代理人或交易所的持倉限額)。

 



(3) 需設有識別關連客戶組別的措施,及評估相關組別的財務及信貸資料, 特別是如何識別相關帳戶的實益擁有人。

           ☐

為確定兩名或以上屬自然人(配偶除外)的客戶是否屬某個關連客戶組別,期貨經紀行無須主動查核該等客戶的帳戶的實益擁有人,但當有跡象顯示某客戶並非為其本身行事時,便應作出適當查詢。




(1) 以聯屬客戶而言,須要考慮的風險項目與(1)、(2)類別大致相同,詳情可參考指引中的第22段(c) 。

           ☐

定期檢視該聯屬客戶及時向該期貨經紀行履行交收責任的能力,包括其交易模式,風險胃納給管理政策,財務狀況及分配作期貨合約交易用途的資金資源等。


5.

收取客戶基本保證金

(1) 除非客戶已提供充足的抵押品以符合其保證金規定,否則不應為該客戶買賣期貨合約。

(2) 對客戶施加保證金規定(可能包括開倉保證金規定及維持保證金規定)不得低於其對手方所設定的金額不應向任何客戶授出任何信貸融通或貸款或作出任何其他安排,以便任何客戶得以符合保證金規定。(例如,期貨經紀行不應向其聯繫公司提供財政支持,以便後者向該行的客戶授出信貸融通的安排。)

           ☐已提供充足的抵押品以符合其保證金規定,否則不應為該客戶買賣期則不應為該客

         ☐施加保證金規定(可能包括開倉保證金規定及維持保證金規定)不得低於其對手方所設定的金額不應向任何客戶授出任何信貸融通或貸款或作出任何其他安排,以便任何客戶得以符合保證金規定。(例如,期貨經紀行不應向其聯繫公司提供財政支持,以便後者向該行的客戶授出信貸融通的安排。)

i. 享有優惠保證金的客戶除外;            ii. 期貨經紀行經考慮客戶及其自身的情況後,可向客戶施加較其對手方 (或交易所) 所設定的金額為高的保證金規定。







(3) 制定特殊保證金安排,以紓減因市場波動及公眾假期情況而可能引致的客戶信貸及資金流動性風險。

可不時按市場情況暫時調高保證金規定或在公眾假期前席收取額外保證金。


6.

客戶出現保證金短欠

(1) 就以香港為基地的客戶而言,在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起計一個營業日內向客戶收取任何到期應付的保證金數額;

(2) 向每名客戶發出的追繳保證金通知備存詳細的紀錄,當中包括每項追繳保證金通知涉及的金額及發出的時間;

(3) 嚴格執行其保證金和強制平倉的政策及程序。

          ☐ 客戶而言,在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起計一個營業日內向客戶收取任何到期應付的保到期應付的保到期應付的

          ☐ 追繳保證金通知備存詳細的紀錄,當中包括每項追繳保證金通知涉及的金額及發出的金額及發出的金額及發

          ☐

i. 須保存記錄關於客戶的回應和清繳詳情,以及就未清繳追繳保證金所採取的任何跟進行動。 ii. 評估在上一次向其客戶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和下一次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之間的期間內的風險承擔

根據證監會諮詢總結第13段, 期貨經紀行要求在授出寬免方面享有較大的靈活性,證監會已修改了《指引》,將焦點集中於所授出的寬免是否適當之上。



(4) 高級管理層須具有適當的充分理由,包括批准人合理地信納有關偏離或寬免不會影響期貨經紀行的財務穩健性(例如,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速動資金規定),否則不應授予批准。

          ☐

當出現以下情況須取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核 -偏離該政策的情況;

-對追繳保證金或強制平倉的寬免。

具體而言,對於偏離或寬免期貨經紀行的保證金及強制平倉政策的情況,除非高級管理層具有適當的充分理由, 否則不應授予批准。

7.

給予優惠保證金待遇予客戶

(1) 如符合下列要求,期貨經紀行可就某客戶在期貨市場進行的買賣給予優惠保證金待遇

i. 該客戶有貫徹符合保證金規定的紀錄,並維持著穩健的財務狀況,以及符合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下就優惠保證金待遇所訂明的資格準則;

ii. 期貨經紀行嚴格遵守該交易所或結算所規則中的所有要求;

iii. 期貨經紀行具備充足的流動資金及財政能力, 以符合其對手方就所有獲得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的期貨合約買賣所施加的保證金規定。

 

備註:

貫徹符合保證金規定”指有關客戶在最近至少一年的期間內;或自帳戶開立日期起計, 並至少三個月的期間內,並無不符合保證金規定、被強制平倉或遭退回支票的紀錄。

(1)如符合下列要求,期貨經紀行可就某客戶在期貨市場進行的買賣給予優惠保證金待遇惠保證金           ☐如符合下列要求,期貨經紀行可就某客戶在期貨市場進行的買賣給予優惠保證金待遇惠保證金 如符合下列要求,期貨經紀行可就貨經紀行可紀行可就貨經紀       ☐當市況出現大波動, 享有優惠保證金優惠的優惠的客戶出

當市況出現大波動, 享有優惠保證金優惠的客戶出現追加保證金時的處理方案。




(2) 以個別客戶而言, 為每名獲得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訂立一個審慎的交易限額。期貨經紀行應充分考慮其財政能力及該客戶的具體情況,並避免訂立過高的交易限額

          ☐

定期檢視獲得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的財務狀況、清繳紀錄、投資目標、風險胃納和交易模式或策略; 以釐定相稱的交易限額。




(3) 當客戶分類帳內出現“客戶保證金短欠數額”須要計算時, 可參照以下其中一項:

i. 存放於其對手方的保證金總額;或

ii. 客戶須存放於該經紀行的保證金總額。

          ☐

如期貨市場的某個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跨越該交易日的午夜,期貨經紀行便無須將在該交易時段內的期貨合約買賣計算在內。




(4) 期貨經紀行應計算截至每個交易日結束時所有獲得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的分類帳內的客戶保證金短欠數額的總額,及將該總額與量化基準設定為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與可用資金中較高者的50%)進行比較。當發現超出量化基準時, 應確保不會出現過度風險承擔及採取及時及適當的行動,並在下一個交易日及時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

期貨經紀行應具備充足的速動資金盈餘與可用資金,並衡量其可承受的風險,及其對財政能力的影響。可使用 i. 其最近期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金額;或 ii. 其在向證監會提交的最近期的財務申報表中所匯報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金額,以進行(4)的比較。

跟據證監會諮詢總結第15段, 證監會不會強制規定超逾該限額的期貨經紀行須在下一個交易日糾正有關情況,但它們仍須及時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8.

資金流動性風險

(1) 應實施相應措施審慎管理現金流,及確保其持有的客戶款項或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動性,以代表客戶為期貨合約買賣符合其對手方的保證金規定。

          ☐

具備可行的壓力測試環境;

在某些情況下,期貨經紀行或許未能在限期前履行其對手方就有關期貨合約發出的追繳保證金通知,原因可能是相關客戶沒有及時履行該行的追繳保證金通知 (例如本地農歷新年假期間),以及該行並無充足資金代該客戶清繳該追繳保證金。




(2) 應定期評估其在承受影響全個市場的壓力或影響特殊情況的壓力時的流動資金需要,及制定適當的緊急融資方案

          ☐





(3) 在緊急情況下如何可獲取足夠的新資金,應避免依賴單一資金來源

          ☐



9.

委聘執行或結算代理人為客戶執行或結算期貨合約

(1) 制定書面政策及程序,以確保該行及其客戶對該代理人的風險承擔獲得妥善管理;

          ☐

有關建議沒有規定期貨經紀行必須與後備代理人訂立正式協議或開立帳戶, 與該候選代理人就後備安排確立和維持相互諒解便已足夠。

就客戶保證金溢差(client margin excess)的建議限額及分隔規定(segragation requirements)所識別出的實際問題



(2) 在該代理人並非持牌法團、註冊機構、認可交易所的交易所參與者或認可結算所的結算所參與者的情況下,須定期對該代理人進行盡職審查覆核並評估該代理人的能力;

          ☐


期貨經紀行可以設下一個特定時段(例如一個月以25個交易天為樣本),估算主要活躍客戶在這個時段內的平均交易量和平均持倉量的保證金要求,並以此作為參考標記。



(3) 實施適當的安排和後備措施,物色至少一名後備執行或結算代理人的候選人,並盡可能就後備安排與該候選人確立和維持相互諒解或正式協議。

          ☐


並根據此參考標記的成交量和持倉量的波動情況,設定上下120%-80%的緩衝區。 當存放於結算代理人的客戶保證金超出參考標記的120%時,期貨經紀行向結算代理人執行提取超額的保證金。如果保證金低於 80%時,則可向結算代理人存入額外保證金以維持至 100% 的平均水平(參考標記),以方便客戶隨時建立任何新倉的保證金要求。

10.

因委聘執行或結算代理人而產生保障客戶資產風險

(1) 應確保在其於對手方開立的帳戶內,客戶的期貨合約持倉及該等持倉的相關保證金是與期貨經紀行自營買賣持倉及該等持倉的相關保證金分開記帳的;

          ☐

自營資金與客戶資金必須完全分隔。




(2) 不應使用屬於某客戶的資產為另一客戶的交易提供保證或進行交收;

          ☐

某客戶帳戶的資產不能被用於抵銷或清繳另一客戶帳戶的“超蝕款”。




(3) 當期貨經紀行在於某對手方(代理人)開立的綜合帳戶內持有客戶持倉及資產,便應採取合理步驟,防止屬於某客戶帳戶的資產被用於抵銷或清繳另一客戶帳戶的“超蝕款項”

          ☐





(4) 若出現以上(3)的情況,應盡快將其收到用來清繳出現超蝕款項的客戶帳戶的追繳保證金的任何資產,以及一筆數額相等於上述追繳保證金尚未獲清繳的金額的自身現金,存入該綜合帳戶或指定的信託銀行帳戶或獨立帳戶內,以彌補因該抵銷而令其他客戶帳戶的資產出現的短欠。

          ☐

使用自身資金時, 須要計算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金額。


11.

進行壓力測試環境下所產生的潛在虧損風險

(1) 制定妥善的壓力測試政策及程序,清楚地列明壓力測試的方法和頻密程度,以及檢討和匯報機制。這些政策及程序應獲高級管理層批准。

 

(2) 自行進行壓力測試應至少每周及在市況波動時進行壓力測試

 

特別安排:

(3) 若客戶屬i. 持牌法團,ii. 註冊機構;或iii.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期貨交易商,其帳戶內的持倉是由該金融機構代其客戶持有的,可將該帳戶內的任何持倉排除在根據本“指引”進行的壓力測試的範圍之外。

 

          ☐的壓力測試政策及程序,清楚地列明壓力測試的方法和頻密程度,以及檢討和匯報機制。這些政策及程序應獲高級管理層批准。獲高級管理層批

          ☐行壓力測試應至少每周及在市況波動時進行壓力測試波動時進行壓力動時進行壓力

          ☐

i. 應採用與其自營或其客戶買賣的產品的風險特性相稱的適當壓力測試方法。

ii. 預計每個客戶帳戶該壓力測試假設的壓力情境(假設的壓力情境)下可能產生的虧損金額(預計虧損), 並估計客戶帳戶的大額預計超蝕款項對期貨經紀行的速動資金盈餘及可用資金造成的影響。

iii. 預計期貨經紀行的自營買賣持倉在該假設的壓力情境下可能引致的交易虧損及追繳保證金金額, 並估計該等預計交易虧損及追繳保證金的總額對其速動資金盈餘及可用資金造成的影響。

 

當擬備本“指引”時, 壓力測試中採用的假設的壓力情境在期交所買賣的指數期權的相關價格變動被假設為±20%。



(4) 在其壓力測試中採用的假設的壓力情境應包括該行或其客戶交易的期貨合約出現極端但可能發生的價格變動或波幅變化(期權合約的持倉)的情境,並應參考或基於下列因素來釐定有關情境:

i. 過去的期貨市場受壓事件;及

ii. 其對潛在且令期貨合約的價格或波幅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所作出的評估。

 

(4)    在其壓力測試中採用的假設的壓力情境應包括該行或其客戶交易的期貨合約出現極端但可能發生的價格變動或波幅變化(期權合約的持倉)的情境,並應參考或基於下列因素來釐定下列因素來

         ☐去的期貨市場受貨市壓事件;及

         ☐

若期貨經紀行為某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會員或參與者, 便應確保為在該交易所或結算所買賣或結算的期貨合約持倉進行的壓力測試所採用的假設的壓力情境, 至少與該交易所或結算所為其會員或參與者指明或建議的假設的壓力情境同等嚴謹。

期貨經紀行在預計虧損應出現極端但可能發生的價格變動或波幅變化的假設來進行估算,或以 “替代方案”假設為相等於期貨經紀行的對手方所設定的保證金規定的 200%。



(5) 在集團層面集中進行的壓力測試:

i. 已考慮到該期貨經紀行的風險承擔及財務狀況,並適當地預計壓力情境對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及可用資金造成的影響;

ii. 採用的方式與自行進行壓力測試所載列的規定大致上一致或在嚴謹程度上高於該等規定;

iii. 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向該會提交有關其集團層面壓力測試的報告。

(5)    在集團層面集中(5)    在

         ☐考慮到該期貨經紀行的風險承擔及財務狀況,並適當地預計壓力情境對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及可用資金

         ☐用的方式與自行進行壓力測試所載列的規定大致上一致或在嚴謹程度上高一致或在嚴謹程

         ☐





(6) 及時和勤勉盡責地評估壓力測試結果,以識別任何對其財政穩健性構成的潛在威脅,以及採取及時的跟進行動。進行評估的最低要求:

a. 將客戶帳戶的預計虧損總額及自營帳戶的預計交易虧損總額與過往的壓力測試結果進行比較並識別:

i. 預計超蝕款項超逾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30%的任何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

ii. 該行認為使其承擔過高風險的任何其他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

b. 評估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是否足以承受帳戶內有著最大金額的預計超蝕款項的兩個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的預計超蝕款項造成的綜合影響。

 

特別安排:

根據以上(6)的條件, 具有貫徹符合保證金規定的紀錄或維持著相對其投資組合及交易規模而言屬穩健的財務狀況的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可被排除在外。

(6)    及時和勤勉盡責地評估壓力測試結果,以識別任何對其財政穩健性構成的潛在威脅,以及採取及以及採取及以及採取及以及採

         ☐戶帳戶的預計虧損總額及自營帳戶的預計交易虧損總額與過往的壓力測試結果進行比較並識結果進行比

         ☐計超蝕款項超逾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30%的任何客戶或關任何客戶或關

         ☐行認為使其承擔過高風險的任何其他客戶或關其他客戶或關

         ☐





(7) 當在壓力測試下可能出現威脅時的應變措施:

i. 採取及時和有效的跟進行動,例如調整其風險管理措施;

ii. 擬備詳細的應變計劃,以免在市場受壓的情況下出現交收失敗、無力償債;或

iii. 避免違反《財政資源規則》下的最低速動資金規定的情況

(7)    當在壓力測試下可能出現威脅時的出現威脅時的

        ☐取及時和有效的跟進行動,例如調整其風險管理措

       ☐備詳細的應變計劃,以免在市場受壓的情況下出現交收壓的情況下出現交收

      ☐免違反《財政資源規則》下的最低速動資金規定的情況

應確保應變計劃採用的假設能切合付諸實行。




(8) 壓力測試的文檔記錄包括:

i. 所進行的每個壓力測試的詳情,包括該壓力測試所採用的方法、數據來源、數據紀錄、假設和假設的壓力情境;

ii. 每個壓力測試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每個客戶帳戶的預計虧損金額及預計超蝕款項,及其每個自營帳戶的預計交易虧損;

iii. 就壓力測試結果進行的評估的結果;及

iv. 就評估結果採取的任何跟進行動。

(8)    壓力測試的文(8)    壓力測試的文

       ☐進行的每個壓力測試的詳情,包括該壓力測試所採用的方法、數據來源、數據紀錄、假設和假據紀錄、假設和假

       ☐個壓力測試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每個客戶帳戶的預計虧損金額及預計超蝕款項,及其每個自營帳戶的計交易易

       ☐壓力測試結果壓力測試結果壓力測

       ☐評估結果採取的任何跟進行動。



12.

風險披露及聲明

期貨經紀行應在客戶協議內披露以下重要事項:

(1) 期貨經紀行就其代理人之綜合帳戶內持有的客戶資產而向有關客戶負上法律責任的範圍,及客戶在綜合帳戶內的資產的權利;

(2) 客戶享有其對持有在期貨經紀行於某結算所開立的綜合帳戶內的資產的權利;

(3) 為客戶提供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期貨市場買賣或結算服務時, 其海外對手方及該期貨市場不受證監會所規管及可能受到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據此訂立的規則和規例的法律及規例所規管,而因此客戶在海外進行交易所存放款項可能無法享有在香港期貨市場進行交易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期貨經紀行應在客戶協議內披露以下重要披露以下重要

       ☐貨經紀行就其代理人之綜合帳戶內持有的客戶資產而向有關客戶負上法律責任的範圍,及客戶在戶負上法律責任的範圍

       ☐戶享有其對持有在期貨經紀行於某結算所開立的綜合帳戶內的資產的權

       ☐客戶提供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期貨市場買賣或結算服務時, 其海外對手方及該期貨市場不受證監會所規管及可能受到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據此訂立的規則和規例的法律及規例所規管,而因此客戶在海外進行交易所存放款項可能無法享有在香港期貨市場進行交易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13.

通知規定

(1) 當察覺到任何以下事宜起的一個營業日內給予證監會書面通知

i. 每個交易日結束時所有獲得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的分類帳內的客戶保證金短欠數額的總額, 超逾量化基準(設定為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與可用資金中較高者的50%);

ii. 在期貨經紀行及時和勤勉盡責地評估壓力測試結果時,所識別“超逾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30%”的任何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可能無法清繳其預計超蝕款項;

iii. 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將不足以承受最大金額的預計超蝕款項的兩個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的預計超蝕款項,及該行自營帳戶的預計交易虧損;

iv. 該行無法或將無法履行任何對手方發出的任何追繳保證金通知。

(1)    當察覺到任何以下事宜起的一個營業日內給予證監會書日內給予證監

       ☐個交易日結束時所有獲得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的分類帳內的客戶保證金短欠數額的總額, 超逾量化基準(設定為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與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

       ☐期貨經紀行及時和勤勉盡責地評估壓力測試結果時,所識別“超逾該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的30%”的任何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可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

       ☐行的速動資金盈餘或可用資金將不足以承受最大金額的預計超蝕款項的兩個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的預計超蝕款項,及該行自營帳戶的預計可用資金中較高

       ☐行無法或將無法履行任何對手方發出的任何追繳保證金通知。





(2) 當出現以上(1)的情況向證監會提交通知時, 須要列明有關事宜的全部詳情, 包括:

i. 超逾基準的原因及就享有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持倉而承擔的風險;

ii. 根據以上(1)情況的相關壓力測試結果,及該等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在出現該等預計超蝕款項時是否有能力清繳該等虧損進行的相關評估結果;及

iii. 已採取、正採取或將採取的任何風險紓減措施,以減低就享有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持倉而承擔的任何過高風險;

iv. 已採取、正採取或將採取的任何跟進行動,以防止出現交收失敗或違反《財政資源規則》下最低速動資金規定的情況;

v. 無法或將無法履行任何對手方發出的任何追繳保證金通知的理由, 以及其為糾正或防止有關無法履行有關追繳保證金通知的情況而已採取、正採取或將採取的任何措施。

(2)   當出現以上(1)的情況向證監會提交通知時, 須要列明有關事宜的全部詳可用資金中較高

       ☐逾基準的原因及就享有優惠保證金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

       ☐據以上(1)情況的相關壓力測試結果,及該等客戶或關連客戶組別在出現該等預計超蝕款項時是否有能力清繳該等虧損進行的相關評估結損進行的相關

       ☐採取、正採取或將採取的任何風險紓減措施,以減低就享有優惠保證金待遇的客戶持倉而承擔的可用資金中較高

       ☐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可用資金中較高用資金中較

      ☐法或將無法履行任何對手方發出的任何追繳保證金通知的理由, 以及其為糾正或防止有關無法履行有關追繳保證金通知的情況而已採取、正採取或將採取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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