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執法和刑事調查案件資訊
金錢服務經營者由香港海關(海關)所規管,若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指明條文,海關(關長)可以向該人採取執法行動及進行刑事調查。執法行動及進行刑事調查主要有以下目的:
1. 確保遵守法例:
確保金錢服務經營者遵守打擊洗錢條例的相關法例規定,防範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2. 識別及打擊違法行為:
通過調查和執法行動,識別違反法律的行為並採取相應的懲處措施,遏制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3. 加強監管和風險管控:
通過執法行動,加強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監管,促使其健全內部管控機制,降低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4. 維護金融秩序穩定:
最終目的是維護香港金融市場的秩序和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5. 發揮阻嚇作用:阻嚇有關持牌人,以及對其他持牌人發揮一般的阻嚇作用
6. 打擊無牌經營: 打擊未經許可/無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
第615章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條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第29條 對經營金錢服務的限制
第35條 擬任持牌人董事須獲關長批准
第37條 擬成為持牌人合夥人的人須獲關長批准
第38條 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第40條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詳情改變
第41條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停業
附表2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第615章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Total | Year 2024 | Year 2023 | Year 2022 | Year 2021 | Year 2014 - 2020 | |
第5條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 23 | 0 | 2 | 1 | 6 | 14 |
第29條 對經營金錢服務的限制 | 21 | 0 | 0 | 0 | 2 | 19 |
第35條 擬任持牌人董事須獲關長批准 | 1 | 0 | 1 | 0 | 0 | 0 |
第37條 擬成為持牌人合夥人的人須獲關長批准 | 2 | 0 | 2 | 0 | 0 | 0 |
第38條 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 2 | 0 | 0 | 2 | 0 | 0 |
第40條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詳情改變 | 19 | 3 | 7 | 8 | 0 | 1 |
第41條 持牌人有責任向關長具報停業 | 3 | 0 | 1 | 2 | 0 | 0 |
附表2 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 10 | 0 | 2 | 2 | 2 | 4 |
我們整理了香港海關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執法和刑事調查案件的公開資訊,並將其轉化為天匯合規資料庫內的數據。這有助於我們分析監管趨勢、識別問題模式,從而更好地了解監管動態。
編號 | 個案 | 經營者觸犯《條例》 | 違反事項 | 詳情 | 海關紀律處分行動 |
7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4年4月3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十四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71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4年4月3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二名董事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及罰款 |
7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4年4月3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一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罰款 |
6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9月2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一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6月29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十三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6月29日) | 37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i) 《條例》第 37 條,即沒有得到海關關長先書面批准下委任一人成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合夥人;及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一名合夥人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4月25日) | 5 / 40 / 附表2 | (i)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i) 《條例》第 5(5)條及附表 2 第 13 條,即在進行 69 宗匯款交易之前,沒有記錄收款人的地址; (ii) 《條例》第 5(5) 條及附表 2 第 20 條,即沒有備存1宗匯款交易的匯款人的識別文件;及 (i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一名最終擁有人及一名董事已改變的詳情。 | 公開譴責、採取糾正行動及罰款 |
6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5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5(5)條及附表2 第 13 條,即沒有在進行九宗匯款交易之前記錄收款人地址。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37 / 40 / 41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委任/改變合夥人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指明的營業處所停業日期 | (i)《條例》第37條即沒有得到海關關長預先書面批准下委任兩人成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合夥人; (ii)《條例》第40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兩名合夥人已改變的詳情; 及 (iii)《條例》第41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四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3年1月20日) | 35 / 40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委董事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i) 《條例》第 35 條,即沒有得到海關關長預先書面批准下委任一人成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董事; 及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一名最終擁有人及一名董事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1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10月28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五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6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10月28日) | 38 / 40 / 41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指明的營業處所停業日期 (iv) 沒在指定時間內交回牌照 | (i) 《條例》第 38 條,即在沒有得到海關關長事先批准的牌照指明的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兩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iii)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及 (iv)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將牌照交回海關關長。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5 / 40 / 附表2 | (i-ii)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i) 《條例》第 5(5)條及附表 2 第 13 條,即在進行 15 宗匯款交易之前,沒有核實匯款人的識別文件、記錄匯款人的識別文件的號碼或收款人的地址; (ii) 《條例》第 5(5) 條及附表 2 第 20 條,即沒有備存15宗匯款交易的支付記錄的任何正本或副本; 及 (i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一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十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四個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8月5日) | 38 / 40 / 41 | (i) 沒有預先批准下加入新的營業處所 (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地址詳情改變 (iii)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指明的營業處所停業日期 (iv) 沒在指定時間內交回牌照 | (i) 《條例》第 38 條,即在沒有得到海關關長事先批准的牌照指明的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ii) 《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主要地址已改變的詳情; (iii)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關長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及 (iv) 《條例》第 41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將牌照交回海關關長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2月18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附表 2 第 13 條,即沒有在進行匯款交易之前記錄接獲指示的時間及收款人地址。 | 公開譴責、罰款四萬五千元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2月18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合夥人/董事/股東詳情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最終擁有人已改變的詳情。 | 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2年2月18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條例》第 40 條,即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 罰款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5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11月2日) | N/A | N/A | 香港海關(海關)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對兩間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訂明發牌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施加罰款及命令他們採取糾正行動。海關人員早前發現,上述金錢服務經營者沒有根據《條例》第40條的規定,沒有在自詳情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內,藉書面向關長具報詳情改變,即加入/刪除作金錢服務的銀行戶口。針對上述違規情況,海關向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藉此向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信息。 | N/A |
51 | 雜貨店東主夫婦和女店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2021年11月8 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雜貨店的男東主及其妻子和一名女店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十一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至三萬五千元。海關人員根據資料,於去年六月十六日到一間位於旺角的雜貨店喬裝顧客,並要求匯款到印尼。店東妻子根據指示,把載有匯款資料的紙張交給店員處理。該店員隨即向喬裝成顧客的海關人員收取款項,並為該交易簽發匯款單。由於該店鋪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已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到期,上述兩人及店鋪東主均被視作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 法院裁判罰款 |
5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 2 第 13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 2 第 13 條及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6月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5 | 男子串謀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2021年5月2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串謀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海關人員根據舉報,到一間位於尖沙咀涉嫌無牌經營的找換店進行調查。涉案男子向喬裝顧客的海關人員就人民幣匯款作出匯率報價,涉嫌串謀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4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1月12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5(1)條及第 40(1)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1年1月12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0(5)條及第 31(5)條的規定下,海關關長施加的牌照條件。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42 | 男子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 (2020年11月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十一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千元。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經調查後發現該名男子於二○一九年六月至九月期間,透過網上交易平台招攬客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收取費用並提供匯款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41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2020年5月20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資訊科技公司及其董事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該資訊科技公司早前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其董事於今日(五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經調查後發現一間位於灣仔的資訊科技公司及其董事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監禁 |
4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17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 2 第 13(2)(c)(iii)條及第13(2)(c)(iv)條。公開譴責及罰款八千元 | 公開譴責及罰款 |
39 | 金錢服務經營者提供虛假資料及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20年1月1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在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書中提供虛假資料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一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上述兩項罪行各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一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一間位於觀塘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早前在牌照申請書中提供虛假資料,因此未能取得海關批出的牌照,但其後被發現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監禁 |
38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37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3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9A 條。 | 公開譴責 |
3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3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 |
33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8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32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31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5 條及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30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8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29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2020年1月9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5 部第 35 條及第 40 條。 | 公開譴責及命令採取糾正行動 |
28 | 男子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 (2020年1月2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因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一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以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資格兩個月。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並採取行動,發現一間位於大角咀的雜貨店涉嫌在該名持牌人協助下,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經營該雜貨店的一名男東主及一名女職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早前已分別被法庭判處罰款一萬元及五千元,以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 法院裁判罰款, 停牌六個月 |
27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19年10月1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十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海關人員早前根據接獲的資料採取行動,發現該名男子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
26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日期 2019年9月25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 2 第 3(1)(b)條、第 13(2)(c)(i)條、第 13(2)(c)(ii)條及第 13(2)(c)(iii)條 | 公開譴責 |
25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19年8月22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八月二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八千元。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發現一間位於元朗的雜貨店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24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19年6月20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兩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六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一萬伍千元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資格十二個月。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發現一間位於土瓜灣的珠寶金行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停牌十二個月 |
23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19年5月1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五月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八千元。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發現一間位於天水圍一個購物商場內的珠寶金行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22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2019年4月24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六千元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發現一間位於沙田的珠寶金行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 法院裁判罰款, 停牌六個月 |
21 | 香港海關對違規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執法行動 (日期 2019年3月21日) | N/A | N/A | 一間找換店涉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今日(三月二十一日)被香港海關暫時吊銷其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海關數月前接獲舉報,指一間找換店在深水埗及長沙灣經營的三間店舖涉嫌違反《條例》。經海關人員深入調查及搜證後,發現該找換店涉嫌違反《條例》規定及未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致其持牌人或不再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海關人員今日向該找換店發出書面通知,暫時吊銷其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即時生效。此外,海關亦同時提醒該找換店必須以適當方式處理尚未完成的交易及款項。海關亦發現有關找換店的男董事涉嫌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匯款服務,向顧客作出虛假聲稱,指會將款項匯到顧客指定的銀行帳戶,但其後未有提供相關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海關今日拘捕一名四十七歲男子。 案件仍在調查中。 | N/A |
20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 2019年2月14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二月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各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元及五千元。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發現一間位於元朗的珠寶金行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19 | 香港海關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日期 2018年10月4日) | N/A | N/A | 香港海關今日(十月四日)調查一宗懷疑沒有牌照經營金錢服務,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的個案。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今日突擊搜查大角咀一雜貨店,發現一名男子及其妻子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牌照情況下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匯款服務。案件仍在調查中。 | N/A |
18 | 香港海關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日期 2018年5月23日) | N/A | N/A | 香港海關今日(五月二十三日)拘捕一名珠寶金行的男東主,他涉嫌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發現一間位於沙田的商店懷疑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海關今日派員喬裝顧客到該位於購物商場內的珠寶金行進行貨幣兌換行動,發現該珠寶金行除經營珠寶零售業務外,同時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業務。案件仍在調查中。 | N/A |
17 | 香港海關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日期 2018年4月24日) | N/A | N/A | 香港海關昨日(四月二十四日)採取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行動,發現一間珠寶金行涉嫌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昨日喬裝顧客到一間位於天水圍一個購物商場內的珠寶金行進行貨幣兌換行動,發現該珠寶金行除經營珠寶零售業務外,同時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業務。案件仍在調查中。 | N/A |
16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 2018年3月9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三月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資格六個月。海關人員早前接獲舉報,發現該名男子及女子於二○一七年三月九日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於是他們被共同控以有關罪行。 | 法院裁判罰款, 停牌六個月 |
15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 2018年3月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三月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海關人員早前根據接獲的資料採取行動,發現該名女子於二○一六年四月五日至十月七日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情況下而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14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日期2017年12月22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 2 第 3(1)(b)條、第13(2)(a)條、第 13(2)(b)條、第 13(2)(c)(ii)條、第13(2)(c)(iii)條、第 13(2)(c)(v)條及第 20(1)條。罰款二萬一千元 | 罰款 |
13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今日(11月29日)法院裁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 法院裁判罰款 |
12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 2017年8月28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公司及其兩名職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一萬六千元。海關人員早前根據接獲的資料採取行動,發現該公司及其兩名職員於二○一六年八月九日至八月十七日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情況下而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11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日期 2017年6月1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公司東主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六月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海關人員早前發現該公司東主於二○一三年十月至二○一六年五月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下而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
10 | 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 2017年1月25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公司及其董事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一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 28,000 元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資格,分別為期 6個月及12個月。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公司兩間分店於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二月四日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 法院裁判罰款, 停牌 |
9 | 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被判罪成 (日期2017年1月18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一間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公司因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今日(一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26,000元。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公司沒有就二○一五年五月至六月期間進行的兩項滙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身分,以及沒有就二○一五年五月至十月期間進行的十項滙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地址。 | 法院裁判罰款 |
8 | 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被判罰款(日期2016年10月3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合夥人今日(十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控罪罪成,合共被判罰款二萬四千元。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女合夥人並沒有就於二○一四年八月至二○一五年七月期間進行的十二項滙款交易記錄匯款人的姓名,識別文件的號碼及地址。 | 罰款 |
7 | 女子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罰款 (日期2016年6月30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今日(六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成,罰款二萬五千元。海關網上巡查發現該名女子透過本地拍賣網站向顧客提供滙款服務,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她於二○一五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間,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而經營金錢服務。 | 罰款二萬五千元 |
6 | 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發牌規定被判罪成(日期2016年4月12日) | 40 | 沒在指定時間內具報銀行帳戶改變 | 一間金錢服務經營公司違反兩項《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訂立的發牌規定,今日(四月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合共被判罰款港幣4,000元。海關人員於去年根據接獲的資料採取行動,發現該公司遺漏了陳述銀行帳戶的資料,亦沒有按條例規定在一個月內,書面向關長具報有關銀行帳户要項上的改變。 | 罰款4000元 |
5 |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日期2015年11月25日) | 附表2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 2 第 13(2)(a)條、第 13(2)(b)條、第 13(2)(c)(i)條、第 13(2)(c)(ii)條、第 13(2)(c)(iii)條、第 13(2)(c)(v)條、第 20(1)(b)條及第 21 條。 | 公開譴責 |
4 | 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被判罪成 (日期2015年6月24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二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控罪,合共被判罰款四十二萬八千元。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女東主並沒有就於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四年五月期間進行的二十二項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客戶的身分。 | 罰款四十二萬八千元 |
3 | 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備存紀錄規定被判罪成 (日期2015年6月18日) | 5 | 不符合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較早時承認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户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控罪,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女東主並沒有就於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間進行的十二項滙款交易備存相關客户的紀錄及文件。 | 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 |
2 |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逾期繼續經營被判罪成 (日期2015年2月26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間擁有五間分店的公司及其董事今日(2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控罪,違反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獲有效牌照的法例要求,合共被判罰款港幣$30,000 元。上述公司的牌照已於 2015 年 1 月 13 日屆滿,而公司未有在該日前為牌照續期。海關人員其後展開調查,發現該公司於 2015 年 1 月 13 日至 1 月 30 日期間在牌照逾期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經營金錢服務。海關遂提出檢控。 | 罰款30,000 元 |
1 | 無牌經營金餞服務被判緩刑 (日期2014年10月9日) | 29 |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 一名女子2014年10月9日承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控罪,法院裁判監禁2個月, 緩刑兩年, 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資格12個月 | 法院裁判監禁, 停牌 |
Version: 21/06/2024